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学习笔记

2014-06-21 (2014-08-21更新)

概述

简介

  • 参考文件
    1.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 用英文、法文写成,用俄文、西班牙文写成正式译本保存于国际海事组织
  • 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定义

  • 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 地效船:指多式船艇,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 机动船: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 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 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 失去控制的船舶: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 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 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 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 长度:总长度
  • 宽度:最大宽度
  • 互见: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 能见度不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 船体以上的高度: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驾驶和航行规则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

了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正规的降望。(应使用视觉、听觉及适合的一切有效手段)

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决定安全航速,考虑的因素包括:

  • 能见度情况
  • 通航密度
  • 船舶操纵性
  • 夜间背景灯光
  • 风浪流
  • 吃水与水深的关系

避碰行为

  • 当环境许可时,应是积极的、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 当环境许可时,避碰行动应大得足以他船用视觉或雷达容易观测到,应避免对航向或航速做一连串的小动作。

狭水道

  • 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 帆船或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的船舶通行
  •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 任何船舶,如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分道通航制

  • 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 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不得不穿越是,应尽可能用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 当船舶可以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航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20m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 除穿越船或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割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 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 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 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去
  •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 帆船或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避让

  • 帆船避让
    • 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 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 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 任何船舶追越他船,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 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认为是在追越中
    • 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即认为是在追越中
    •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在追越
  • 当两机动船有对遇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
    • 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在夜间能看见他船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两盏舷灯,则认为是对遇
    • 当对是否对遇有怀疑时,假定为对遇
  • 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时,右舷的船舶给他船让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前方,不应对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 让路船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

责任关系

机动船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 帆船
  • 从事捕鱼的船舶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失去控制的船舶
帆船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 从事捕鱼的船舶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失去控制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失去控制的船舶
其他
  • 除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失去控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在环境许可时,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航行
  • 水面上的水上飞机,通常应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在能见度不良的环境,每一船应以安全航速航行,并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
    • 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 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 每一船当听到他船雾号显示在本船正横以前
    • 除非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行的最小航速。
    • 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号灯和号型

  • 有关号灯的规定,从日没到日出都应遵守。
  • 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也应显示规定的号灯
  • 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规定的号灯
  • 有关号型的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号灯特征

  • 桅灯
    • 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 在225°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
    • 灯光从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内显示
  • 舷灯
    • 左舷红灯、右舷绿灯
    • 各在112.5°的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
    •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正横后22.5°内分别显示
    • 小于20m的船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首尾中心线上
    • 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
    • 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条很窄分界线的合座灯,可不必装配外部造板
  • 尾灯
    • 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 在135°的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
    • 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内显示
  • 拖带灯
    • 黄灯
    • 和尾灯特性相同
  • 环照灯
    • 360°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
  • 闪光灯
    • 每隔一段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以上频率闪光

号灯灯光可见距离

  • L≥50m
    • 桅灯:6nm
    • 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3nm
  • 12m≤L<50m
    • 尾灯:L≥20m,5nm;L<20m,3nm
    • 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2nm
  • L<12m
    • 桅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2nm
    • 舷灯:1nm

在航机动船号灯

应显示号灯

  • 前部一盏桅灯
  • L≥50m,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L<50m,可以不设
  • 二盏舷灯
  • 一盏尾灯

长度小于12m的船舶

  • L<12m的机动船:可以仅显示 ①一盏环照白灯 ②舷灯
  • L<7m,v≤7kn的机动船:可以仅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 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 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号型
    • 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理鱼雷作业的船外
    • 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上下红色,中间白色
    • 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上下球体,中间菱形体
    • 当对水移动式,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 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L<12m的船舶,不要求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 锚泊中的船舶
    • 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 在船尾或接近船尾,低于前锚灯的位置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 L<50m的船,可以仅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 L<7m的船,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附近锚泊是,不要求显示上述号灯号型
  • 搁浅的船应显示锚泊等,并外加
    •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 垂直三个球体
    • L<12m的船舶搁浅是,不要求显示上述号灯号型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 在航帆船应显示
    • 两盏舷灯
    • 一盏尾灯
    • L<20m的帆船,舷灯可以合并为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 在航帆船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不应和上述合色等同事显示
    • L<7m的帆船,如不显示舷灯和尾灯,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电筒或点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 划桨船和机械推进帆船
    • 划桨船可以显示帆船规定的号灯,如不显示,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电筒或点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渔船

  • 从事拖网作业的渔船应显示
    •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 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绿色环照灯;L<20m,则可以不显示桅灯
    • 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 除拖网渔船,从事捕鱼的船舶
    •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 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 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 船舶不从事捕鱼时,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其他

从事清理鱼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围网渔船、气垫船、拖带和顶推、引航船、限于吃水的船舶相关要求详见避碰规则。

号灯安装位置

号灯的垂向位置和距离

桅灯
  • L≥20m桅灯应安置如下:
    • 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m,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不必大于12 米;
    • 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 12m≤L<20m的机动船,桅灯安置在舷缘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2.5 米。
  • 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 L<12m的机动船
    • 可以把最上面的一盏号灯装在舷缘以上小于2.5 米的高度
    • 当除舷灯和尾灯之外还设有一盏桅灯或环照白灯时,则该桅灯或该环照白灯的设置至少应高于舷灯1m。
锚灯
  • 当装设两盏锚灯时,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
  • L≥50m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
舷灯
  • 舷灯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
  • L<20m的机动船的舷灯,如合并为一盏,则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1m处
垂直多盏灯
  • L≥20m的船,这些号灯间距应≥2m,且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4m
  • L<20m的船,这些号灯的间距应≥1m,除拖带号灯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4m处
  • 当装设三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 桅灯
    • 当机动船按规定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之前显示;L<20m的船舶不必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但应在尽可能靠前的位置上显示。
    • 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 米。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
  • 舷灯
    • L≥20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 操纵能力受限及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垂向三盏灯
    • 当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时,这些环照灯横向位置距离中心线应不小于2m。

号型

  • 号型规格
    • 黑色
    • 球体直径应不小于0.6m
    • 圆锥体底部直径应不小于0.6m,高度与直径相等
    • 圆柱体的直径应不小于0.6m,高度与直径相等
    • 菱形应有上述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
  • 位置
    • 号型间垂直距离应≥1.5m
    • L<20m,可用与本船尺度相称的较小尺度号型,号型间距也可相应减 少

声响和灯光信号

定义

  • 短声: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
  • 长声:指历时4~6秒钟的笛声

声号设备配备

  • L≥12m,应配备一个号笛
  • L≥20m,应配备一个号笛、一个号钟
  • L≥100m,应另配一面号锣(号锣的声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
  • L<12m,可以不配上述信号设备,如没有配备,则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他种设备

操纵和警告信号

  • 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
    • 一短声: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 二短声: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 三短声: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 可用灯号补充上述号笛
    • 一间: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 二间: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 三间: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 每闪历时约1秒钟,每闪间隔约1秒钟,前后信号间隔应≥10秒
  • 在航道或狭水道内互见时
    • 追越他船的船
      •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我船企图从你船左舷追越
    • 将要被追越的船
      •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 无法了解他船意图或者表示怀疑时,应鸣放
    • 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表示怀疑
    • 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灯光来补充
  • 在航道弯头、可能有其他船舶被障碍物遮蔽的水道航行时
    • 应鸣放一长声
    • 弯头另一面或障碍物后方听到他的任何船应回答一长声

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

  • 机动船
    • 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 在航但已停车,不对水移动时,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的间隔约2秒钟。
  • 锚泊中的船舶
    • 每次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钟
    • 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一短、一长、一段声,警告驶近的船舶
  • 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限于吃水的船、帆船、从事捕鱼的船
    • 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三声,一长声、二短声
  • L<12m的船,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地声号

遇险信号

下列信号,一起或分别使用,均遇险需要救助

  • 视觉信号
    • 每隔约1分钟鸣炮或燃放其他爆炸信号一次;
    • 以短的间隔,每次放一个抛射红星的火箭或信号弹;
    • 船上的火焰(如从燃着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 火箭降落伞式或手持式的红色突耀火光;
    • 放出橙色烟雾的烟雾信号;
    • 由一面方旗放在一个环体或任何类似球形物体的上方或下方所组成的信号;
    • 两臂侧伸,缓慢而重复地上下摆动;
  • 声响信号
    • 以任何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 无线电
    • 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通信方法发出莫尔斯码…—…(SOS)的信号;
    • 无线电话发出“梅代”(MAYDAY)语言的信号;(也可以用汉语拼音发出的Meidai语音)
    • 《国际简语信号规则》中表示遇险的信号N.C.;
    • 无线电报报警信号;
    •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 由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发出的信号;
    • 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认可的信号,包括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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