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乘客定额

2013-06-01 (2014-10-10更新)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国内,低速,海船,客船,2 0m<Lh<80m

不适用于高速船.

客船分类(国内航行海上客船)

  • 第1类客船:航行时间≥24h
  • 第2类客船:航行时间>4h,<24h
  • 第3类客船:航行,时间>1h,≤4h
  • 第4类客船:航行时间≤1h

载客条件

客船可以载客处所:

  • 围蔽的甲板处所
  • 有栏杆和天蓬保护的露天甲板(仅限于夏季季节航行的第3类和第4类客船)
  • 第4类客船和航行于遮蔽航区的第3类客船,≤30%的乘客可布置在室外.

客舱应与船员舱室分开设置.

不应载客处所:

  • 船员居住处所及工作处所
  • 乘客的公共处所1,服务处所2,医务处所和走廊
  • 自居住甲板地面量值天花板高度<1.9m的舱室.
  • 防撞舱壁之前的处所.
  • 起锚机或起锚绞盘前面的处所.
  • 最深分舱载重线下第一层甲板以下的任何甲板间处所.
  • 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下不超过1.2m的第一层甲板上的处所.
  • 开有舱口但四周无固定围蔽的处所.
  • 未与机舱口,厨房,浴室,洗衣室及类似舱室用固定舱壁隔开的处所.
  • 与机舱直接相邻,未在舱壁上加装绝热覆盖物,在距机舱隔壁0.6m范围内不应载客.
  • 与储藏易燃,易爆物料舱室及二氧化碳间相毗邻的处所.
  • 在闪点≤60℃的液体燃料舱柜之上的处所.
  • 特殊情况下,经船检机构同意,客舱可以布置在闪点≥60℃的液体燃料舱柜之上,但需在燃料舱柜上敷设不易燃,不透油材料, 或者设置高度≥0.9m的隔离空舱.

客舱设置

  • 第1类客船, 航行时间>6h的第2类客船应全部设置卧席客舱.
  • 航行时间≤6h的第2类客船可根据需要设置适当数量的坐席客舱.
  • 第4类客船应设置≥10%额定乘客数量的坐席.

客舱标准

最小居室,座位面积

  • 1等客舱3最小居住甲板面积
    • 第1类客船3.5
    • 第2类客船3.0
  • 2等客舱4最小居住面积
    • 第1类客船2.2
    • 第2类客船1.7

第3,4类客船客船坐席面积:0.5×0.45

客船每位乘客最小游步甲板5面积

  • 第1类客船:0.4㎡
  • 第2类客船:0.3㎡
  • 第3类客船:建议0.2㎡
  • 第4类客船:建议0.16㎡

客船的乘客人数应≥卧席及坐席的总数.

客舱的净高度

  • 第1类客船≥2.1m
  • 第2,3类客船≥2.0m, 单层铺的客舱≥1.9m

乘客铺位最小尺寸:1.9×0.7

双层铺高度(第一层床高,第一层空高,第二层空高)

  • 第1类客船:0.3,0.9,0.9
  • 第2,3类客船:0.3,0.85,0.85

客舱双层铺位不应上下错开设置.

单层床及双层床均应在床边设防止乘客从床上翻滚落地的设施.(国际海船没有?)

坐席客舱中的乘客座椅,应沿船舶横向排列,同时座椅中的任一座位与纵向通道的距离不应超过2.5m.

通道与出入口

客舱舱室门的宽度应≥0.6m, 坐席客舱门的宽度应≥0.8m.

除非客舱设

在围蔽处所内的客舱门应向内开.

乘客较多的客舱,餐厅及其他公共舱室的门应向外开,或设置双面可开关的活动门.

所有客舱及公共舱室,不准设置滑动门.

  1. 公共处所: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以及类似固定围蔽处所的部分. 

  2. 服务处所: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间,物料室及类似处所. 

  3. 1等客舱,单层卧铺,每间房≤2人 

  4. 2等客舱,单层或双层卧铺,每间房≤4人 

  5. 游步甲板面积包括允许到达而不影响船员工作的露天甲板, 舷侧外走道, 但不包括货舱口及距救生艇,筏周围2m以内的处所.(俱乐部,休息室,阅览室,儿童游戏室等公共处所的30%面积可计入游步甲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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