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学习笔记
2014-06-20 (2014-08-20更新)
吨位丈量公约
简介
- 参考文件
-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有关文件
- 用英文、法文写成,用俄文、西班牙文写成正式译本保存于国际海事组织
- 1969年6月23日订公约于伦敦
- 中国于1980年4月8日加入该公约
- 于1982年7月18日生效
定义
- 主管机关:船旗国政府
- 国际航行:由公约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 总吨位:根据公约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 净吨位: 根据公约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 新船:公约生效日起安放龙骨,或出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 现有船舶:非新船。
- 长度:自龙骨上面量的的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总长度的96%;或该水线从首柱前面量到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较大者。(如有倾斜龙骨,测量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适用范围
- 适用船舶
- 在缔约国登记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新船
- 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其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 公约生效后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
- 不适用的船舶
- 军舰
- 长度小于24m(79ft)的船舶
- 专门航行于北美各大湖特定区域(详见公约)、里海、拉普拉塔河特定区域(南美阿根廷附近,详见公约)的船舶
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
改变船旗国,需要重新丈量吨位。
证书
证书应用发证国官方语言印写,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或法文,则证书应包括两种语言之一的译文。
吨位测定规则
定义
- 上甲板: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及该甲板下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均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
- 如船舶具有台阶形上甲板,则取最低露天甲板线和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
- 型深:从龙骨上面量到船舷处上甲板下面的垂直距离
- 宽度:船舶最大宽度。
- 对金属船舶,指在船长中点处量到两舷肋骨型线
- 对其他材料壳板的船,指在船长中点处量到船体外面
- 旅客:除下列人员外,均为乘客
- 船长和船员
- 在船上雇用或从事该船任何业务的其他人员
- 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 风雨密:指在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侵入船内
长度 旅客、风雨密等的定义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其它公约定义一致
丈量计算范围
围蔽处所
定义:由船壳、固定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
- 永久或可移动的天棚除外
- 下列不妨碍将其处所计入围蔽处所内
- 甲板上有间断处或有开口
- 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
- 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
载货处所
载货处所,是指适宜于运载由船上起卸货物的围蔽处所。
计入总吨位及净吨位的载货处所应在易于看到的地方用CC(货舱)作永久性标志,字母高度应≥100mm。
免除处所
说明:本节附图中:O=免除处所;C=围蔽处所;I=作为围蔽处所的处所。作为围蔽处所计入的部分划有阴影线。B=开口处的甲板宽度。
- 以下处所应视为围蔽处所
- 设有框架或其它设施保护货物和物料的处所
- 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
- 具有能使开口封闭的建筑物
- 甲板建筑物内处所,面对着全甲板间高度开口,且开口上沿板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高度25mm时
-
如开口的宽度大于等于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实际端部开口起,至该处甲板宽度的一半可不计入围蔽处所;见下图
-
如该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的原因,不包括由于船壳板的收敛,使其宽度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开口处甲板宽度90%处,可不计入围蔽处所。见以下3图
-
如果两个处所由一间隔区分开,而且间隔区除了舷墙和栏杆外事完全开敞的,则可按前述两种情况免除计量。见下图
但是如果两个处所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间隔区甲板最小宽度的一半,就不适合这种免除。见下图
-
- 在架空露天甲板下的处所,其开敞的两侧与船体除了必要的支柱外并无其它连接。见下图
- 该种处所可以设置栏杆、舷墙上沿板,或在船边安设支柱;
- 但栏杆顶或舷墙顶与舷边上沿板的距离应≥0.75m,且≥该处所高度的1/3。
-
伸展到两舷的建筑物,两侧相对开口的高度不小于0.75m及建筑物高度的1/3,如果该建筑物只有一侧有开口,则从处所中免除从开口向内最多伸到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一半。见下图
-
建筑物内,直接位于顶甲板上无覆盖的露天开口下的处所,可免除开口区域以下处所。见下图
-
建筑物的界限舱壁形成的某一壁龛,壁龛是露天的,其开口高度为甲板间高,无封闭设备,而且壁龛内宽度不大于其入口处宽度,同时入口伸至内壁的深度不大于入口处宽度的2倍。见下图
丈量及计算说明
- 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所有容积,不管是否装有绝缘物或类似物
- 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板内侧或结构边界板内侧
- 对其它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内表面
- 船体凸出部分的容积,应列入总容积之中
- 露天处所的容积,可从总容积中除去
- 容积计算中采用的度量应取至cm或1/20英尺(~1.5cm)的最近值。
吨位计算
总吨位
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式决定:
\[GT=K_1V\]- 其中:
- v=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m³;
- $K_1=0.2+0.02\log_{10}V$
净吨位
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述公式决定:
\[NT=K_2 V_c \left(\frac{4d}{3D}\right)^2 + K_3 \left(N_1 + \frac{N_2}{10}\right)\]- 式中:
- 因素$\left(\frac{4d}{3D}\right)^2 \leqslant 1$
- $K_2 V_c \left(\frac{4d}{3D}\right)^2 \geqslant 0.25GT$
- $NT \geqslant 0.30GT$
- 其中:
- $V_c$=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m³;
- $K_2=0.2+0.02 \log_{10}V$
- $K_3=1.25 \frac{GT+10000}{10000}$
- D=本规则船长中点的型深,m;
- d=本规则所述船长中点的型吃水,m;(夏季载重线或客船最深分舱载重线)
- $N_1$=不超过8个铺位的客舱中的旅客数;
- $N_2$=其他旅客数
- 当$N_1+N_2$小于13时,$N_1$及$N_2$均取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