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上高速船法规学习笔记
2014-10-10 (2014-10-10更新)
通则
适用范围
- 国内海上航行的高速船
- 船长20m以上
- 最大航速$V \geqslant 3.7 \triangledown^{0.1667} m/s$
- 客船满载、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4h
- 货船满载、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8h
不适用
- 对珠江水域至香港的高速船,应符合本局《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的要求
- 不适用于非营业性的游艇
本文未写入内容:
- 高速滚装船的特殊要求
- B类客船要求
- 完整稳性
- 破损稳性
- 轮机电气要求
- 营运要求
高速船的船舶结构强度、机械装置、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检验与维修,应符合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或接受的其他标准的规定
定义
- 营运航速:最大航速的90%
- 避难地:船舶遭遇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恶劣气候时,能提供庇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
- 船长: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部分总长(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 船宽:刚性水密船体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 水线宽: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设计水线在船中处量得的最大型宽(多体船指各片体之和)。
- 吃水: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设计水线在船中处量得的水密船体型吃水。
- 方形系数:$C_b=\frac{\triangle}{1.025 LB_{WL}d}$
- 干舷甲板:水密横舱壁达到的最上层连续甲板
- 基准面:系指水密甲板或由风雨密结构覆盖的非水密甲板的等效结构,该结构具有足够强度并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保持风雨密完整性
- 露天甲板:系指上方并至少有两侧完全暴露在露天的甲板
- 风雨密:系指在临界设计工况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风力和波浪状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
- A类客船
- 载客不超过450人
- 船舶在任何地点出事,有很大把握能在以下三者中的最短时间内将所有乘员救出
- 4h
- 救生筏内人员因受冻以致伤亡的时间
- 与该航线所处环境条件和地理特点相适应的时间
- B类客船
- A类客船以外的高速客船
- 一舱发生破损且舱内的主要机械和安全系统失效,该船仍能保持安全航行的能力
- 厨房:系指设有暴露加热面的烹饪设备的封闭处所,或配有任一功率大于5kW的烹饪或加热装置的封闭处所
- 小吃部:系指供应点心饮料并设有总功率不超过5kW 或以下和暴露加热表面温度不超过150℃的食品加热设备的非封闭处所
- 操纵室:系指执行船舶航行和控制的封闭区域
- 操纵站:系指操纵室内设有必需的航行、操纵和通信设施的限制区域。在此区域执行航行、操纵、通信、指挥、下达舵令和了望观测等业务。
-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所在的处所,或火警指示器和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
集合站:系指船舶在应急时,能够使乘客集中接受指令,以及必要时准备弃船的地方。乘客处所可以用作集合站,只要这些处所能容纳所有乘客,接受指令,并准备好弃船。
- 公共处所:系指供乘客使用的酒吧、小吃部、吸烟室、主要座位区、娱乐室、餐厅、休息室、走廊、盥洗室和其他类似的永久性封闭处所,并可包括小卖部。
- 服务处所:系指诸如设有加热食品的、但无暴露热表面的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存舱柜、小卖部、储藏室和行李间等封闭处所。
- 船员起居处所:系指用于船员的处所,包括船员舱室、医疗室、办公室、盥洗室、休息室及类似的处所。
- 机器处所:系指设有驱动发电机的总输出功率110kW 以上的内燃机、发电机、燃油装置、主要电动机械的处所和类似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 辅机处所:系指设有输出功率110kW 及以下的内燃机驱动发电机、水喷淋器、消防泵、舱底泵、加油站和总功率超过800kW配电板的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 无失火危险或失火危险极小的辅机处所:系指设置冷藏、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总功率800kW 及以下配电板的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分舱、布置与脱险
驾驶室视线
- 从正前方到任一舷向后22.5°的扇形区中总的盲区一般应不超过20°
- 每一单独盲区一般应不超过5°
- 在两个盲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一般应不小于10°
- 驾驶人员就座时,从船首前方到任一舷90°,不论船舶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物情况如何,盲区不应超过一个船长
舱室布置
- 所有的乘客和船员均有座位
- 不设置乘客用的卧铺
- 高速船公共处所、控制站、和船员起居处所不应设置在船首小于面积Abow内$A_{bow}=0.00.5AmfV$, 但不小于0.04A
- 首部船舶能量吸收结构的平面投影面积(㎡)
- 船舶的平面投影总面积(㎡)
- m:材料系数,m=0.95/M
- M=1.3(对于高强度钢)
- M=1.0(对于铝合金)
- M=0.95(对于低碳钢)
- M=0.8(对于纤维增强塑料)
- 如各种材料混合使用,材料系数应取加权平均值,应根据Abow所定义部位的材料质量进行加权
- f:构架系数
- 甲板和船壳纵向加强,f=0.8
- 纵向和横向混合,f=0.9
- 甲板和船壳横向加强,f=1.0
- V:营运航速(m/s)
- 座位
- 应为每位乘客和驾驶员提供一个固定座位
- 座位排距应不小于700mm
- 客舱的第一排座椅(含客舱内横向通道处的第一排座椅)和驾驶员座椅均应设置安全带
- 若设有沙发,则沙发与甲板应有可靠的固定
- 允许设置有保护措施的桌子
- 如设置船员卧铺,则船员居住舱室需有足够的防火措施,且其布置不应妨碍船员安全撤离
- 操纵舱室不得用于除驾驶、通信和其他为安全操纵船舶、船舶主机、乘客及货物所必要的工作之外的目的
脱险
- 出入口
- 客舱应至少有两个出口,并尽可能设在该处所的相对两端处;出口处应有通道直达正常登船点或离船点
- 出口门不论白天黑夜应能里、外均可操作,且开闭装置应显明易见
- 脱险通道
- 应为每个乘员提供至少两条畅通无阻的脱险通道
- 构成脱险通道的走道、门道和梯道的宽度
- 对客船应不小于900mm
- 对货船应不小于700mm
- 对载客不超过100人的客船此宽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800mm
- 对通常无人占用处所的走道、门道和梯道,此宽度也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m
- 主推进机器处所和滚装处所应设有2个通向该处所外面位置的脱险设施
- 主推进装置处所的1 个脱险设施应避免直接通至任何滚装处所
- 长度小于5m和一般无人进入或不是持续有人操作的主推进机器处所,可设1个脱险设施
结构密性(核定干舷条件)
- 水密门
- 舱壁上的门在船舶航行时应保持关闭,并在驾驶室显示其关闭状态
- 风雨密门
- 基准面以上各层甲板上的风雨密处所露天部位的门应为风雨密,其结构强度应与相邻结构的强度相当
- 在基准面或其以下的甲板上,这种门槛高度应不少于250 mm
- 通向机器处所的门槛高度应不少于380 mm
- 在其它甲板上,这种门槛高度应不少于100mm
- 对于船长在30 m 以下的船舶,门槛高度可减至与安全操作相符的最低值
- 窗与舷窗
- 所有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窗均为风雨密,窗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与该船的可能最坏预期情况相适应
- 基准面以下各处所的舷窗应在内侧设有有效的铰接窗盖,使之可有效关闭和水密固紧
- 舷窗的安装位置不应使其窗槛低于与设计水线平行并在其上方1m的直线。对于40m 以下的高速船,此高度可降为0.6m。
- 舱口盖
- 所有露天甲板上的舱口盖均为风雨密,且其结构强度与相邻结构的强度相当
- 在基准面或其以下的甲板上,舱口围板高度应不少于250 mm
- 在其他甲板上,围板高度应不少于100 mm
- 对于船长在30 m 以下的船舶,此高度可减至与安全操作相符的最低值。
- 通风筒
- 通向基准面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应有结构牢固的围板,围板应与甲板有效相连
- 在基准面或其以下的甲板上通风筒,其围板高度应不小于380 mm
- 在其他甲板上,应不小于100 mm
- 对于船长在30 m 以下的船舶,此高度可减至与安全操作相符的最低值
- 通风筒(基准面及以下甲板上围壁低于1m时)开口应装设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 但通风筒的围板超过基准面甲板1m 以上或设在基准面以上的甲板上,则通风筒不需设有关闭装置
- 通风筒的开口应朝向船尾或船侧
- 空气管
- 所有延伸超过露天甲板的空气管,在基准面或其以下的甲板上,从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点的高度应至少为300 mm
- 在其它甲板上,应不小于150 mm
- 所有空气管均应配有自动关闭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 排水孔
- 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孔应有1 个从基准面以上的位置能直接关闭的自动止回阀。直接关闭阀的操纵装置应便于检视,并设有1 个显示该阀开或闭的指示器。
- 如果从设计水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距离超过0.01 L, 只要船内端的阀在营运条件下始终便于检查,则排水孔可有2 个无直接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
- 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 L ,可以设一个无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
- 排水舷口
- 露天甲板上每个阱在每一舷侧的最小排水口面积为:0.07l㎡
- l为阱舷墙长度,在任何情况下,l取值不必大于0.7L
- 如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2 m,所需面积对于每0.1 m 高度差应按每米阱长增加0.004 ㎡
- 如舷墙平均高度小于0.9 m,所需面积对于每0.1 m 高度差应按每米阱长减少0.004 ㎡
- 舷墙中所有上述开口应用间距约为230mm 的栏杆或铁条保护
- 如排水口设有盖板,则应有足够空隙以防卡住
- 上建在船尾敞开的高速船,尾部最小排水舷口为0.3b㎡,b为露天甲板处的船宽
- 露天甲板上每个阱在每一舷侧的最小排水口面积为:0.07l㎡
消防
- 船上不允许设置明火设施
定义
- 低播焰:能限制火焰蔓延(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 阻燃材料:低播焰,传热量和热扩散有限制,暴露于火焰不散发有毒气体的材料(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 不燃材料:加热至约750℃,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易燃气体的材料(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 阻火分隔:不燃或阻燃材料,按照耐火程序试验规则,在相应防火时间内备火面温升满足法规要求,有适当强度的材料
高速客船常见舱室失火等级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机器处所,厨房
- 中等失火危险处所:辅机处所,设有铺位的船员舱室,服务处所(配餐间、储物间)
- 较小危险失火处所:无失火危险或失火危险极小的辅机处所,燃油处所,公共处所(客舱、娱乐室),空舱
- 控制站:驾驶室
防火等级要求
两个数字表示相应分隔每边的保护方式要求的结构防火保护时间
如分隔采用钢结构,只需采用其中较长的保护时
b表示为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构成的烟密分隔
d表示无要求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
- 与较大危险失火处所:30min/30min(如认为没有必要时,其间不必设置舱壁或甲板)
- 与中等失火危险处所:30min/15min
- 与较小失火危险处所:30min/b
- 控制站:30min/b
- 撤离站和脱险通道:30min/b
- 中等失火危险处所
- 与中等失火危险处所:15min/15min
- 与较小失火危险处所:15min/b
- 控制站:30min/b
- 撤离站和脱险通道:15min/b
- 较小失火危险处所
- 较小失火危险处所:b/b
- 控制站:15min/b
- 撤离站和脱险通道:b/b
- 撤离站和脱险通道
- 撤离站和脱险通道:b/b
- 开敞处所:
- 与较大失火危险处所:b/30min
- 与其他位置:d/d
位于轻载水线以下与水接触的结构可不要求为阻火分隔。
高速客船常见需要防火分隔的舱室(主要为机舱、厨房、配餐间、驾驶室周界)
- 机舱与厨房:30min/30min
- 机舱与发电机舱、船员舱室、配餐间、储物间:30min/15min
- 机舱与油舱、客舱、空舱:30min/b
- 厨房与客舱:30min/b
- 厨房与驾驶室:30min/b
- 配餐间与客舱:15min/b
- 配餐间与驾驶室:15min/b
- 客舱与驾驶室:15min/b
建造材料
- 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甲板室和立柱应以认可的具有足够结构性能的不燃材料建造
- 钢质水密门不必隔热
- 穿过阻火分隔的管路、管隧 、控制装置、电缆亦不能破坏该阻火分隔的防火完整性
- 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A 类客船,在贯穿处仅要求用阻燃材料进行有效的封堵
- 所有走廊和梯道环围内以及乘客起居处所(包括集合站)、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暴露表面以及隐蔽或者不能到达之处至少应以低播焰材料制成,且遇火不会产生烟雾或有毒气体
- 用作隔热和隔声的绝缘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
- 家具应尽可能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造
- 所有织物如窗帘、地毯、座椅套等应尽可能采用低播焰性材料
- 所有材料(包括油漆和清漆以及甲板敷料和涂料)暴露于火焰中时应不会散发出足以危害人员健康的烟雾和有毒气体
所有高速船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救生
救生艇筏
- 近海航区的客船(非B类船,非客滚船)
- 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集结救生筏用,救助艇总数与救生筏总数比值不应小于1:9)
- 30%总人数的救生艇或吊架式降落救生筏(每船至少配备一艘部分封闭或全封闭的救生艇)
- 80%总人数的抛投式救生筏
- 近海航区的客船(非B类船,非客滚船)
- 110%总人数的抛投式救生筏
- 遮蔽水域的所有客船
- 110%总人数的抛投式救生筏
- 平静水域的所有客船
- 100%总人数的抛投式救生筏
- 货船
- 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应不少于150%船上总人数
- 对未配备吊架降落设备的救生筏
- 如登乘位置距设计水线高度超过1.5m,应设置足够的登乘设备
- 如登乘位置距设计水线高度超过4.5m 时,应设置海上撤离系统或等效的撤离设备
2014年开始高速船救生筏也必须用自扶正救生筏。
救生设备(个人及其他)
- 救生圈
- 船舶的每个正常出口附近应配备1只救生圈(附有至少30m长救生浮索)
- 全船至少配备2只附有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 出了上述救生圈,还应在每舷至少配备1只救生圈(带有自亮浮灯)
- 船舶的每个正常出口附近应配备1只救生圈(附有至少30m长救生浮索)
- 救生衣
- 每位成员配备1件救生衣
- 客船还应另配不少于总人数5%的救生衣(放于甲板或集合站的显眼处)
- 客船还应另配5%额定乘员的儿童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取大者
- 救生服(仅近海航区有相关人员)
- 为每位被指派为救助艇员或海上撤离系统的工作人员配备1件救生服或抗暴露服
- 固定航行于珠江口以南海域的船舶,可不比配备
- 抛绳设备
- 近海航区船舶,应配备1具抛绳设备
- 沿海航区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应配备1具抛绳设备
- 火焰降落伞信号
- 应至少配备12支降落伞信号(保存在操纵室或其附近)
信号航行设备
满足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适用于规则对20米以上机动船及高速船的要求
号灯
信号灯
- 桅灯
- 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 舷灯
-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 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 尾灯
- 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 环照灯
- 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 闪光灯
- 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
信号灯配备
- 前部1盏桅灯
- 2盏舷灯(左红右绿)
- 1盏尾灯
- 1盏环照白灯(锚灯)
-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失控灯)
- 大于50米的船舶
- 第二盏桅灯(50米以上的船舶),后于并高于前桅灯
- 2盏锚灯
- 在船的前部,1盏环照白灯
- 船尾或接近船尾,1盏环照白灯,低于前锚灯
信号灯安装位置
- 环照灯
- 环照号灯应安置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6°角水平光弧所遮蔽的位置上,但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 桅灯
- 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 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
- 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m,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不必大于12 米;
- 如只配备1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
- 有两盏桅灯时,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处。
- 后桅灯
- 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 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船长,但不必大于l00m。
- 舷灯
- 舷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 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 舷灯的遮板:长度为20m或20m以上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
- 锚灯
- 如装设1盏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
- 当装设2盏锚灯时,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
- 长度为50m或50m以上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
- 尾灯
- 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 失控灯
- 2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 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
- 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4m
号型和号旗
- 3个球体(锚球?用于锚泊、失控、搁浅)
- 国旗
- 20≤L<50, 3面5号
- 50≤L<100, 4面4号
- 国际信号旗
- 20≤L<50, 1套4号
- 50≤L<100, 1套3号
- 手旗
- 1副
- 标志旗
- 20≤L<50, 1面2号
- 50≤L<100, 1面1号
- 国旗及国际信号旗大型(3号面积大于4号5号)
- 国际信号旗(26面字母旗,10面数字旗,3面代旗和1面回答旗)
- 手旗(每套2面,“O”,“P”字母旗,尺寸约为:350×350)
- 标志旗(每套1面,1号面积大于2号)
声响信号设备
- 1个号笛
- 1个号钟
- L≥100m时,另配1面号锣
舾装
扶手栏杆
- 栏杆
- 在船员或乘客可以到达的所有露天甲板,应装设有效的护栏或舷墙。也可提供等效安全的替代设施,如安全绳和支索等。
- 舷墙或护栏高度应至少为甲板以上1m。但如这一高度会影响船的正常营运,经同意,可允许降低,但最低不得小于800mm。
- 护栏最低一根横杆距甲板应不超过230mm,其他横杆的间距应不超过380mm。
标志
- 凡公共处所、撤离路线、出口、救生衣和救生筏等存放处以及登乘站,均应有清晰而永久性的标志
- 所有出口及其开启设施都应标明
其他
- 每艘船的驱动方向控制装置的动力系统,除非设有替代装置,否则应备有辅助设施。
- 上述的辅助设施,当操作力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60N 时,则可为人力驱动。
- 方向控制系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