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高速船法规学习笔记
2014-10-10 (2014-10-10更新)
通则
适用范围
- 我国内河水域航行的高速船
- 5m≤L<15m,最大航速$V \geqslant 3.7 \triangledown^{0.1667} m/s$且$V \geqslant 18km/h$ ($\triangledown$为排水体积)
-
L≥15m,最大航速$V \geqslant 3.7 \triangledown^{0.1667} m/s$
- 船长10m及以下高速船要求
- 营运时风级不超过 4 级(蒲氏风级)
- 距岸不超过 5km,且满载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2h
- 航行时所有人员一般不允许站立
- 船上任何可移动的物体均应可靠固定
不适用
- 军船
- 渔船
- 非营业性游艇
- 珠江水域至香港的船舶,应满足《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的要求。
本文未写入内容:
- 吨位丈量
- 完整稳性
- 破损稳性
- 干舷水尺(核定干舷条件即结构密性在本文内)
- 10m及以下高速船
- 气垫船、水翼船
高速船的船体结构、机械装置、电气设备等,应符合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定义
- 船长: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满载水线处的长度(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 船宽:刚性水密船体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 水线宽: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满载水线量得的最大型宽(多体船指各片体之和)
- 型深:船长中点处,由基线量至干舷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
- 吃水: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满载水线在船中处量得的水密船体型吃水。
- 满载排水量: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满载状态下的排水量
- 满载排水体积: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满载状态下的排水体积
- 方形系数:$C_b= \frac{\triangledown,LB_{WL}d}$
- 干舷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 营运航速:最大航速(满载状态,以最大持续功率在静水中能达到的航速)的90%
- 双体船:具有两个片体的船舶
- 滑行艇:船舶在高速运动时,仅部分艇底接触水面,其大部分重量由直接作用于艇底的水动升力所支承的艇
-
基准面:系指水密甲板或由风雨密结构覆盖的非水密甲板的等效结构,该结构具有足够强度并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保持其风雨密完整性。
- 甲板艇:指具有自首至尾的连续甲板,其开口能风雨密关闭,上浪时水不会注入该甲板以下空间的小艇
-
敞开艇:指无上述甲板的小艇。敞开艇载客不得超过12人
-
厨房:系指设有暴露加热面的烹饪设备的封闭处所,或配有任一功率大于5kW的烹饪或加热装置的封闭处所
- 公共处所:系指供乘客使用的酒吧、小卖部、吸烟室、主要座位区、娱乐室、餐厅、休息室、走廊、盥洗室和其他类似的永久性封闭处所。
- 服务处所:系指诸如设有加热食品的、但无暴露热表面的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存舱柜、储藏室和行李间等封闭处所。
- 船员起居处所:系指用于船员的处所,包括船员舱室、医疗室、办公室、盥洗室、休息室及类似的处所。
分舱、布置与脱险
水密舱壁(分舱)
- 船首应设置一道水密防撞舱壁,
- 一般在距首垂线0.05L~0.05L+3m范围内;
- 机舱前后端应设置的水密舱壁;
- 尾尖舱应设置水密舱壁
- 以下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免设
- 船长小于或等于15m
- 采用表面桨、喷水推进等特殊推进装置的船舶
- 以下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免设
布置
燃油舱
- 装有燃油和其他易燃液体的油舱柜应与公共处所、船员起居处所和行李舱室以气密环围或有适当通风和排水的隔离空舱分隔
- 燃油柜不应设置在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内或与其相邻。但是如果燃油舱柜由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可以在这种处所内存放闪点不低于60℃的易燃液体。
- 高速船(船长≥15m)禁止使用闪点低于35℃的燃油。当使用闪点低于43℃但不低于35℃的燃油时,应符合法规“详细”规定
- 燃油舱的单舱容积为30m³及以上的燃油舱,其布置距船体外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6m。
通风设备
本条适用于船长≥15m的高速船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可能积聚易燃气体的处所均应设有有效的通风设备。
-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能在通风处所之外加以关闭。
- 所有风机应能在其所服务处所以及其所安装处外部加以关闭。
- 服务于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应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进行关停。
- 但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客船或货船,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允许在该处所之外就地进行关闭。
- 机器处所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与其他处所的通风停止装置分开。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和通风导管。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应穿过其他处所,除非他们被置于钢质的或具有与其穿透的分隔具有相同的阻火分隔的围壁通道内或绝缘罩壳内;
- 其他处所的通风导管也不得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
- 较大失火危险区处所通风口的末端应离任何控制站或外部脱险通道600mm以上。
驾驶室视线
- 从正前方到任一舷向后22.5°的扇形区中总的盲区一般应不超过20°
- 每一单独盲区一般应不超过5°
- 在两个盲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一般应不小于10°
- 驾驶人员就座时,从船首前方到任一舷90°,不论船舶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物情况如何,盲区不应超过一个船长
舱室(座位卧铺驾驶室)布置
- 高速船公共处所、控制站、和船员起居处所不应设置在船首小于面积Abow内$A_{bow}=0.0035AmfV$, 但不小于0.04A
- Abow:首部船舶能量吸收结构的平面投影面积(㎡)
- A:船舶的平面投影总面积(㎡)
- m:材料系数,m=0.95/M
- M=1.3(对于高强度钢)
- M=1.0(对于铝合金)
- M=0.95(对于低碳钢)
- M=0.8(对于纤维增强塑料)
- 如各种材料混合使用,材料系数应取加权平均值,应根据Abow所定义部位的材料质量进行加权
- f:构架系数
- 甲板和外板均为纵骨架式或横骨架式时,f=0.8
- 甲板和外板为混合骨架式时,f=0.9
- V:营运航速(m/s)
- 应为每位乘客和驾驶员提供一个固定座位
- 客舱的第一排座椅(含客舱内横向通道处的第一排座椅)和驾驶员座椅均应设置安全带。
- 除上述规定的座位外,另增加的座位不允许在危险的航行条件或潜在危险的气候或海况下使用。
脱险
- 出入口
- 机器处所
- 航行时有人值班机舱除有一个常用出入口外还应设有一个脱险通道
- 船长小于20m的船舶机舱可仅设一个出入口
- 供乘客或船员使用的围蔽公共处所和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都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分别设在该处所的相对两端处
- 出入口门应能内、外均可操作,且开闭装置应显明易见
- 容纳乘客数少于100人的客船,如设置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容许只设置一个出入口
- 但应有两个应急逃生口。
- 容纳乘客数为100人及以上的客船,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和两个应急逃生口。
- 出入口的宽度,对客船应不小于900mm(货船应不小于700mm)
- 对于载客人数少于100 人的客船,此宽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800mm。
- 应急逃生口的尺寸应使身穿认可救生衣的人员,能容易而安全无阻地通过。
- 机器处所
- 脱险通道
- 应为每个人员提供至少两条畅通无阻的脱险通道
- 组成脱险通道的走道、门和梯口宽度应使穿救生衣的人员易于通过
结构密性(干舷)
- 水密
- 防撞舱壁位于基准面以下部分不允许开设门孔
- 水密舱壁上的门在船舶航行时应保持关闭,并在驾驶室显示其关闭状态。
- 风雨密门窗
- 当基准面以上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部开口(不包括机舱进风口)有可能导致其进水浸入基准面以下时,其外部开口应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并能保证风雨密
- 上述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外门的门槛高度应不小于:
- A级航区、J1级航段:200mm
- B级航区、J2级航段:150mm
- C级航区:100mm
- 行李舱、货舱的外部开口的关闭装置应为风雨密。
- 舷窗
- 基准面以下的舷窗应保证水密,且设有防碰装置和风暴盖
- 舷窗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0mm
- 舱口盖
- 所有露天甲板上的舱口盖均为风雨密,且其结构强度与相邻结构的强度相当
- 基准面上位于露天部分的舱口盖
- 围板高度应不小于200mm。
- 对具有牢固水密关闭装置且在船舶航行中永久闭者,围板可不受此限。
- 通风筒
- 在基准面及首升高甲板上位于露天部分的通风筒应具有坚固的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和适宜的关闭装置,其围板高度应不小于
- A级航区、J1级航段:200mm
- B级航区、J2级航段:150mm
- C级航区:100mm
- 在基准面及首升高甲板上位于露天部分的通风筒应具有坚固的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和适宜的关闭装置,其围板高度应不小于
- 空气管
- 延伸至基准面以上位于露天部分的空气管,其可能进水的最低点至该甲板的高度应不小于200mm,且应有适宜的关闭装置。
- 排水孔
- 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孔应有1 个从基准面以上的位置能直接关闭的自动止回阀。直接关闭阀的操纵装置应便于检视,并设有1 个显示该阀开或闭的指示器。
- 如果从设计水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距离超过0.01 L, 只要船内端的阀在营运条件下始终便于检查,则排水孔可有2 个无直接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
- 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 L ,可以设一个无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
- 排水舷口
- 各层甲板上均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大小的排水孔或排水舷口,以便有效地排水
消防
船上不允许设置明火设施。
防火分隔
定义
- 低播焰:能限制火焰蔓延(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 阻燃材料:低播焰,传热量和热扩散有限制,暴露于火焰不散发有毒气体的材料(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 不燃材料:加热至约750℃,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易燃气体的材料(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 烟密: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成的分隔,能阻止烟气通过
- 阻火分隔:不燃或阻燃材料,按照耐火程序试验规则,在相应防火时间内背火面温升满足法规要求,有适当强度的材料
高速客船常见舱室失火等级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机器处所,厨房
- 中等失火危险处所:辅机处所,设有铺位的船员舱室,服务处所(配餐间、储物间)
- 控制站:驾驶室
防火等级要求
本条适用于船长≥15m的高速船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应至少能通过30min 的标准耐火试验
- 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客船或货船
- 在撤离时间足够的条件下,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可允许仅通过15min的标准耐火试验。
- 中等失火危险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应至少能通过15min 的标准耐火试验
- 阻火分隔上的门及其关闭装置应具有与阻火分隔同等的阻火能力,应能防止火焰和烟雾的穿透
- 钢质水密门不必隔热
- 面向开敞处所的阻火分隔外部限界面的完整性要求,不适用于
- 玻璃隔板
- 窗和舷窗
-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门
- 穿过阻火分隔的管路、管隧 、控制装置、电缆亦不能破坏该阻火分隔的防火完整性,应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必要的试验
-
对于载客100人以下的客船或货船,在贯穿处仅要求用阻燃材料进行有效的封堵。
- 服务于两个以上起居甲板的内部梯道,应在每层甲板均以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成的烟密分隔进行环围。
- 若仅服务于两层甲板,则应至少在一层甲板采用这种环围;
- 仅服务于两层甲板且全部位于公共处所内,则不必环围。
- 烟密分隔上的门应为自闭式。
-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环围限界面上的防火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且不应装设门背钩。
- 排气管外表面以及其他高温表面应有隔热防护,以防止高温表面成为着火源。
位于轻载水线以下与水接触的结构可不要求为阻火分隔。
- 船长<15m的船机舱与客舱进行阻火分隔,分隔舱壁其结构应能承受15min的标准耐火试验。
消防设备
- 固定灭火系统(L≥15m)
- 高速船的主推进机器处所和围壁的装货处所内,应设置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或其他等效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
-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施放应在被保护处所外进行施放控制
- 水灭火系统(L≥15m)
- 高速船应设置有效的水灭火系统
- 消火栓的布置应使来自消火栓的水柱能射至船舶的任何地点,但在机舱入口处应至少设有一个消火栓
- 每个消火栓至少应配备一根消防水带和一支直径为13mm 的水枪
- 用于机器处所的水枪应为带开关的水雾/水柱两用型式
- 灭火器
- 每一个机器处所内至少应配2具,其中1具应放置在靠近门口处,2具灭火器中至少有1只泡沫灭火器
- 驾驶室至少应配l具
- 控制站至少应配1具
- 每一个乘客处所至少应配2具,对于位于不同甲板但连通的乘客处所至少应配4具
- 每一个船员起居处所至少应配1具
- 所有的起居处所不允许使用CO2灭火器
- 船长<15m的高速船应配置至少1 只带绳水桶
建造材料
- 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甲板室和立柱应以认可的具有足够结构性能的不燃材料建造
- 用作隔热和隔声的绝缘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
- 家具应尽可能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造。
- 所有织物如窗帘、地毯、座椅套等应尽可能采用低播焰性材料。
- 公共处所、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暴露表面以及隐蔽或者不能到达之处至少应以低播焰材料制成。
- 所有材料(包括油漆和清漆以及甲板敷料和涂料)暴露于火焰中时应不会散发出足以危害人员健康的烟雾和有毒气体。
救生
- 救生筏
- 船长大于60m的高速客船应配备船上乘客定额总数30%的多人救生浮具或开敞式两面可用救生筏
- 救生圈
- 船舶每个正常出口附近应配备1只救生圈(附有至少30m长救生浮索)
- 救生衣
- 客船乘客用个人救生设备应按乘客人数的100%配备
- 其中救生衣50%、个人救生浮具50%
- (若以救生衣代替救生浮具时,须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 客船还应按乘客人数的5%加配儿童救生衣
- 船员救生衣按不少于船员人数的120%配备
- 客船乘客用个人救生设备应按乘客人数的100%配备
信号、航行设备
号灯
配备要求
信号灯
- 桅灯
- 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 舷灯
-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 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 尾灯
- 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 环照灯
- 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信号灯配备
快速船指静水航速在35km/h以上的船舶
- 1盏桅灯
- 2盏舷灯(左红右绿)
- 1盏尾灯
- 1盏环照白灯(锚灯)
-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失控灯)
- 大于50米的船舶
- 2盏桅灯
- 2盏锚灯(前锚灯高于后锚灯)
- 1盏绿环照灯(快速船不需要)
- 1盏红闪光灯(快速船不需要)
- 1盏绿闪光灯(快速船不需要)
- 1盏黄闪光灯(仅快速船)
- 1盏白闪光灯,位于桅杆横桁
信号灯安装
- 当垂直装设置2盏或2盏以上的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 船长为30m或30m以上的高速船
- 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6m
- 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驾驶室顶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1m;
- 船长小于 30m 的高速船
- 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4m
- 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驾驶室顶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0.5m。
- 船长为30m或30m以上的高速船
- 快速船的黄色桅顶式闪光灯应安装在主桅的顶上
- 桅灯的安装
- 桅灯应安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且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 如船舶需设置后桅灯时,后桅灯至少高出前桅灯3m,其与前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船长的一半。
- 当船舶眠桅时,应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设置白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
- 舷灯的安装
- 舷灯应对称安装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处
- 应不越过舷外
- 舷灯遮板
- 前遮板的宽度不超过光源的内侧
- 内侧遮板长度,船长30m及以上者,取0.91m;船长30m以下者,取0.6m;
- 后遮板的宽度应尽量接近但不超过对舷灯规定的水平光弧(112.5°)
- 遮板的高度应至少等于灯高。允许采用特殊设计的遮板,但应满足舷灯水平光弧的要求;
- 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 尾灯应安置在船尾纵中剖面接近船尾处,但不应高出舷灯
- 失控灯的两盏红光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 左红、右绿闪光灯应安装在舷灯上方,避开遮蔽其灯光的障碍物
号型和号旗(船长<60m)
- 3个球体(锚球?用于锚泊、失控、搁浅)
- 国旗
- 1面3号
- 1面4号
- 2面5号
- 国际信号旗
- 1套4号
- 红旗
- 1面
- 手旗
- 1副
- 号型规格
- 船长≥30m,直径0.6m
- 船长<30m,直径0.3m
- 国旗及国际信号旗大型(3号面积大于4号5号)
- 国际信号旗(26面字母旗,10面数字旗,3面代旗和1面回答旗)
-
手旗(每套2面,“O”,“P”字母旗,尺寸约为:350×350)
- 号型与号旗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对于船长30m以下的船舶,可相应减少。
声响信号设备
- 1个号笛(L<30m,小型号笛;30m≤L≤70m,中型号笛)
- 1个号钟
- 1面号锣
除电气号笛外,安装在驾驶室附近的动力号笛,必须在驾驶室内设有一个直通号笛本体的机械传动拉手装置。
航行设备
- 船长15m以上的高速船配备同低速船
- 船长15m以上客船(不含第5类客船)配备可参考
- 磁罗经1个(A,B级航区)
- 雷达1个(A,B级航区)
- 测深仪1个(A,B级航区)
- 探照灯2个(A、B、C级航区,j级航段为3个)
- 测深手锤1个(A、B、C级航区)
- 船长15m以下的高速船
- 航行于A级航区的高速船应配备一台磁罗经
- 航行于三峡库区长江干线的客船应配备1台雷达
- 需夜间航行的船舶应配备1盏探照灯,航行于J级航段的船舶应配备2盏探照灯
- 所有船应配备2根测深杆和1只测深手锤
舾装
内河高速船法规对栏杆扶手等无明确要求
振动噪声
- 航行时间为4h及超过4h的客船船员舱和客舱的噪声一般不应超过78dB(A)
- 航程小于4h的客船船员舱和客舱的噪声一般不应超过80dB(A)
- 驾驶室的最大噪声一般不应超过75dB(A)